2010/01/13

歧視語言的實例

歧視的語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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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移民法-----
    第六十二條 (因歧視致權利受侵害之申訴 )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、種族、膚色、階級、出生地等因素,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。
    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,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,得依其受侵害情況,向主管機關申訴。
    前項申訴之要件、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
    第八十一條 (罰則 ) 主管機關受理第六十二條之申訴,認定具有違反該條規定情事時,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,應立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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